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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济南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kaiyun·开云,kaiyun·开云(官方)app下载安装ios/安卓通用版/手机版

发布日期:2024-09-03 00:45:11 浏览次数:
本文摘要:为前进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修缮效果后评估等工作,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等1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办法山东省生态环境伤害修缮效果后评估工作办法的通报》(鲁环发〔2018〕200号)、《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报》(济办发〔2018〕28号),融合我市实际,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14个部门草拟了《济南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办法》(印发稿)和《济南市生态环境伤害修缮效果后评估工作办法》(印发稿)。

为前进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修缮效果后评估等工作,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等1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办法山东省生态环境伤害修缮效果后评估工作办法的通报》(鲁环发〔2018〕200号)、《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报》(济办发〔2018〕28号),融合我市实际,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14个部门草拟了《济南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办法》(印发稿)和《济南市生态环境伤害修缮效果后评估工作办法》(印发稿)。现向社会公开发表印发。您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对系统意见建议:1.电子邮箱:[emailprotected]2.电子邮件:0531-666086473.信函:寄送地址为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A区1321室,邮政编码250099。意见反馈累计时间为2019年12月3日。

附件:《济南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办法》(印发稿)、《济南市生态环境伤害修缮效果后评估工作办法》(印发稿)济南市生态环境局2019年11月26日全文如下:济南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办法(印发稿)第一条为前进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等1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办法山东省生态环境伤害修缮效果后评估工作办法的通报》(鲁环发〔2018〕200号)、《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报》(济办发〔2018〕28号),融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之为赔偿义务人,是指违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导致生态环境伤害的单位或个人。

赔偿义务人不应分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本办法所称之为赔偿金权利人特指济南市人民政府。赔偿金权利人,可登录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水务、农业农村、园林和林业绿化等职能部门、区县人民政府(不含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管理机构,折合)或机构负责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明确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之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是指生态环境伤害再次发生后,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登录的职能部门、区县人民政府或机构与赔偿义务人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关事宜积极开展的磋商活动。

第四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水务、农业农村、园林和林业绿化等职能部门及区县人民政府(以下全称工作部门)经市人民政府登录,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牵涉到两个及以上工作部门的,应该由先找到的工作部门与其他工作部门展开协商确认,协商不成的,报市人民政府确认。办理部门应该就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悉数展开磋商,其他工作部门应该大力因应。第五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部门应该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一)再次发生较小及以上脑溢血环境事件;(二)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界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令开发区再次发生环境污染、生态毁坏事件;(三)再次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

牵涉到人身损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拒绝赔偿金的,不限于本办法。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应该书面告诉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伤害事件发生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应该书面报告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并抄送生态环境伤害事件发生地的区县人民法院、区县人民检察院。

第七条经市人民政府登录的工作部门可以拒绝生态环境伤害事件再次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帮助获取下列证据材料,牵涉到国家秘密或警务工作秘密的除外:(一)行政处罚案卷;(二)刑事案件案卷;(三)各项损失的凭证;(四)勘验笔录;(五)检测、监测报告;(六)生态环境伤害检验评估报告及修缮方案;(七)涉案人员的身份信息及涉嫌企业的工商登记、年检报告等;(八)涉案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水处理许可证等行政审核文件;(九)其他证据。第八条工作部门可以登录生态环境伤害事件发生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委托有资质的生态环境伤害检验评估机构对伤害情况展开检验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制订修缮方案。第九条工作部门应该根据调查取证情况,构成磋商意见书。

磋商意见书还包括以下内容:(一)赔偿义务人基本信息;(二)伤害事实、有关证据及赔偿金理由、赔偿金金额;(三)检验评估结论;(四)修缮方案;(五)赔偿金责任及遵守赔偿金责任的方式与期限;(六)借贷方式;(七)其他事项。第十条工作部门根据案件情况,确认赔偿义务人,向赔偿义务人发布命令磋商通知书并附磋商意见书。

赔偿义务人应该自磋商通知书递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对系统意见,指出否表示同意磋商;逾期并未对系统意见的,视作不表示同意磋商。第十一条赔偿义务人表示同意磋商后,工作部门应该及时的组织磋商。磋商应该就伤害事实和程度、修缮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金责任的分担方式和期限等明确问题再行展开。

磋商采行不多达3轮磋商方式。每轮磋商完结后,应该构成磋商记录,经磋商各方比对后签署盖章;赔偿义务人无磋商诚恳或拒绝接受签署盖章的,视作中止磋商。

第十二条工作部门和赔偿义务人可以聘用律师或专家,帮助其办理磋商事宜。赔偿义务人聘用律师代理的,应该向工作部门递交代理申请。

第十三条磋商中,赔偿义务人对检验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工作部门应该获取涉及证据不予证明;工作部门可以邀检验评估机构给与当面说明、回应,或邀有关专家对检验评估结论展开审核。第十四条磋商中,工作部门不得对列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还包括清理污染的费用、生态环境修缮费用、生态环境修缮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伤害导致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检验评估、生态环境伤害修缮后评估等合理费用展开处分和移转。确需处分和移转的,应该就处分和移转情况展开公告,并呈报赔偿金权利人表示同意。

第十五条经磋商达成协议一致意见后,工作部门和赔偿义务人应该在五个工作日内签定赔偿金协议。赔偿金协议还包括以下内容:(一)当事人基本信息;(二)伤害事实、有关证据及赔偿金理由、赔偿金金额;(三)当事人对检验评估结论、修缮方案的意见;(四)遵守赔偿金责任的方式和期限;(五)借贷方式;(六)修缮启动时间和期限;(七)修缮分担主体;(八)修缮后评估拒绝;(九)争议的解决问题途径、不可抗力因素的处置及其他事项。赔偿金协议一式六份,赔偿金权利人及其登录的工作部门、区县人民政府或机构掌两份,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掌一份,市财政局掌一份,赔偿义务人掌两份。

第十六条签定赔偿金协议后,赔偿义务人自行修缮或者委托修缮的,赔偿金权利人前期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伤害调查、检验评估、修缮效果后评估等费用,由赔偿义务人交纳。赔偿义务人导致的生态环境伤害无法修缮,实行货币赔偿金的,由赔偿义务人交纳赔偿金资金。涉及费用和赔偿金资金按照《济南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作为政府非税收益,全额交纳市级国库,划入财政预算管理。第十七条签定赔偿金协议后,工作部门和赔偿义务人应该自赔偿金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人司法证实。

经司法证实的赔偿金协议,赔偿义务人不遵守或者不几乎遵守的,工作部门应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强制执行。经人民法院证实赔偿金协议违宪的,工作部门应该与赔偿义务人新的展开磋商。第十八条签定赔偿金协议后,经人民法院司法证实的赔偿金协议,赔偿义务人拒不履行的,工作部门应该将其作为企业环境明知情形,根据各自职责,递交或启动时涉及信用评价系统或平台。

第十九条赔偿义务人不表示同意磋商或经3轮磋商并未达成协议完全一致的,工作部门应该及时驳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磋商达成协议部分意见完全一致、部分意见不完全一致的,工作部门应该就未达成协议一致意见的部分及时驳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工作部门驳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时,检察机关应该依法反对控告。第二十条磋商启动后,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无法获得的情况下,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起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先行注册留存。第二十一条赔偿义务人分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无法减免法律、法规规定的导致生态环境伤害违法行为应该分担的行政、刑事法律责任。

对积极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并大力遵守赔偿金协议的赔偿义务人,赔偿金权利人可以将遵守情况获取给人民法院作为定罪量刑参照,获取给行政管理部门作为行政处罚裁量参照。第二十二条工作部门遵守磋商程序的案件应该及时结案、建档。

磋商案卷应该展开规范化管理,一案一卷,单证齐全,选曲有序,目录确切,印刷规整,照片及完整单据粘贴规整并附解释。第二十三条工作部门工作人员在磋商过程中不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工作部门可以邀专家和利益涉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的组织参与赔偿金磋商。工作部门应该主动发布赔偿金磋商信息,拒绝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9年XX月XX日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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